咨询须知
1、保密性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等特殊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也须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
2、理解与支持原则
心理咨询师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和个人价值的眼光评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3、积极心态培养原则
心理咨询师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的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5、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心理咨询师不应主动去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人员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的人,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6、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师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也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个人间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师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师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7、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调换工作、退学、转学、离婚等重大决定。在咨询结束后,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二、关于心理咨询的保密性
心理咨询师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3、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辩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4、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适当场所及适当人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6、当心理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注意: 心理咨询的保密例外
1、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
2、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能例外。因此,来访者如果有杀人等犯罪事实,应该先向司法机关自首,然后再寻求心理援助,或者在心理咨询中不暴露这样的事实给咨询师,否则将置咨询师于两难境地。如果来访者有自杀或者谋杀的倾向,可以先寻求心理帮助,或可防患于未然,为了挽救来访者,咨询师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
3、咨询师在将案例用于学术活动时,须隐去来访者姓名、住址、电话等可以辨认出特定个人的个人化信息。